舒兰市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为适应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完善惠及所有农村贫困家庭和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医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 卫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二条 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持有五保供养证书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含农村孤儿); (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对象(含农村低保对象); (三)持有相关证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且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孕产妇。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原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农村贫困家庭救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农村贫困户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救助办法 第六条 大病救助主要包括下列疾病: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等);6、糖尿病并发症(Ⅲ型以上);7、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8、其它重症疾病; 第七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孕产妇,对住院分娩无力承担费用的,平产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助,难产抢救病人按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补助时要出具计划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一般性疾病,按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的发《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发[2003]2号)执行。 第九条 对长期患病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贫困的农民,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比例,最高补助金额2000元。一年内多次患重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婚前检查、整容、矩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四、定点医疗 第十三条 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贫困对象患大病原则上要在乡镇或市级医院进行治疗,需要转院的,市级医院单位要出具转院证明。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已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继续执行。 五、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出院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填写《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 在5日内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情况提出具体评议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在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之理由。 (四)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市民政局每月底集中审批各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具体的救助意见,然后汇总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拨付。财政局对民政局审批汇总的补助费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到民政局由民政局直接对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级民政局要建立农村贫困对象花名册和医疗救助档案,要有定点医院诊断书、《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医疗费收据、《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补助金发放收据等,做到规范管理。对实施救助人员市民政局要填写《农村家庭医疗救助情况备案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