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舒兰市 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持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医疗保险相配套,与各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慈善事业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确保每一名困难群众看得起病,有病可以随时就医。 (二)基本原则。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简便易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下列救助条件的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城镇低保对象给予救助: 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等) 6、糖尿病并发症(Ⅲ型以上) 7、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其它重症疾病。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以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婚前检查、整容、轿形、康复医疗费用及其他不予核销的药费和其它费用。 (二)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有本方案规定的病种的,根据低保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住院费(含门诊检查费)实际支出数额30%左右给予救助,但每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三、救助方式和程序 (一)救助方式。 1、住院救助。对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市低保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一定比例(30%左右)给予救助。 视救助对象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办法予以救助。对于无力交付住院押金的,根据病情可采取事前救助的办法给予救助3000元以下的治疗费。事后,住院治疗费用超过救助金额3倍以上的,可以继续申请医疗救助,但全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以救助重、大疾病为主兼顾长期患病的低保对象,采取事前救助方式,为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给予1000元以下的补助。 (二)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持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调查和初审,并进行评议和公示;街道(乡、镇)民政办进行审核;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每个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地方预算资金不低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总额的50%。 (二)资金管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要在社保资金户中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部门设立专账。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审批意见,经复核后,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三)费用支出。住院救助资金和门诊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结算。住院事后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发放给受助人。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舒兰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孙精昌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为成员,统一协调全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开展城镇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经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操作程序要公开、透明,该公示必须公示。对在救助过程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是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掌握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所需资金数额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时间 舒兰市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