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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17-0985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17〕7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17-0985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17〕7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舒政办发201778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关于做好养殖业保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舒兰市2017年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吉林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现代畜牧业四年提升计划为主线;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促进畜牧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升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努力构建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全市畜牧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养殖业保险是一项国家政策性保险,政府在组织、宣传等方面要发挥引导作用。财政及畜牧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养殖业保险补贴及其他扶持政策,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

    经办机构和参保养殖户要按照协商自愿、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手段,共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广泛参与原则。

    养殖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畜牧、财政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畜牧龙头企业、养殖户等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坚持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投保,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应保尽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

    养殖业保险补贴政策要同农村金融服务,其他强牧惠牧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险种。

    1.2017年我市继续开办国家财政政策性补贴险种包括: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

    2.国家若出台新的险种,依规定执行。

    (二)投保条件。

    1.饲养场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2.投保牲畜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3.其他条件。

    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非淘汰能繁母猪均可参加保险。

    育肥猪:投保时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不包括仔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育肥猪存栏量100头(含)以上,年出栏500头(含)以上。

    (三)保险责任。

    主要为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疫病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育肥猪:所有疾病。

    2.自然灾害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投保个体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

    2.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4.8%,保险费为24元/头。

    (五)保费补贴比例。

    1.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承担50%(30元/头),省财政承担10%(6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12元/头),参保养殖户承担20%(12元/头)。

    2.育肥猪养殖保险:中央财政承担50%(12元/头),省财政承担15%(3.6元/头),市县财政承担15%(3.6元/头),参保养殖户承担20%(4.8元/头)。

    (六)赔偿标准。

    保险标的发生因保险责任内原因死亡的,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能繁母猪:每头赔偿金额1000元。

    育肥猪:每头赔偿金额=死亡育肥猪重量(公斤)×5(元/公斤),每头育肥猪最高赔偿不超过其保险金额500元。

    (七)经办机构。

    承办我市养殖业的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

    (八)承保方式及任务指标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债〔2014〕2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7年我市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承保方式如下:

    1.按年度承保。能繁母猪承保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育肥猪承保时间为11月10日至12月10日,承保条件为:3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规模养殖场(区、户)和育肥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1)能繁母猪按照投保时养殖户实际存栏数量为准。

2)育肥猪按年度承保。对于年出栏育肥猪500头(

含)以上的自繁自养养殖场(区、户),育肥猪承保数量不得低于承保时实际能繁母猪数量的15倍;对于外购仔猪育肥的养殖场(区、户),承保数量不得低于承保时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倍;对于有外售仔猪的种猪场,育肥猪承保数量按每头育肥猪所占舍面积1平方米进行估算,或按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倍承保。

    3)严禁选择性和比例投保。养殖场(区、户)必须经乡镇畜牧站和保险经办机构的现场审核,按照上述方法的计算结果,将整年度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按存、出栏数量全部进行投保,严禁选择性和不足额投保。

    2.统一起保时间。对于2017年按年度承保的所有险种,按续保时间统一规定起保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0日,由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养殖户。

    (九)承保、查勘、理赔。

    1.承保:当地畜牧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标的物后,保险经办人员拍摄承保验标照片,收取农户自交保费、填写投保单证,30日内,承保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单正本。

    2.查勘:保险标的出险后,投保户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报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在接报案后24小时内与当地畜牧人员共同到现场查勘定损。

    3.无害化处理:投保户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死亡标的物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监督下,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程序进行。

    4.理赔:对病死标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经畜牧兽医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投保户三方在《养殖业保险无害化处理证明》签字,履行理赔手续,承保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

    四、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2016年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经验和2017年养殖业市场行情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17年育肥猪、能繁母猪参保率要分别达到80%和85%。

    五、时间步骤

    由于市场情况及经济形势变化,今年猪只保险的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畜牧、财政部门要会同安华保险公司,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推进工作,具体安排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围绕养殖业保险工作任务,认真摸清本地符合补贴险种条件的养猪户和应保猪只情况,明确本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具体的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安华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养殖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作到宣传到户,让广大养猪户深入了解养殖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养猪户参保的积极性。要发挥乡镇、村,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组织带动养猪户投保。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畜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抓好标的查验、投保数量确认、保费收取、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承保手续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的养殖业保险工作任务。在保险责任生效后,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查勘定损和赔款发放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养殖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把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到农村工作考评体系,不断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养殖业保险是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为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方法、强化手段、完善措施,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养殖业保险工作,各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宣传发动,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

    二要大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养殖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作到宣传到户、到人,让广大养殖户深入了解养殖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

    三要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认真足额落实好保费补贴资金,防止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四要明确经办机构和协助办理机构的职责。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各级畜牧部门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附件:2017年全市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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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1027日印发   ─────────────────────────────────────

 

附件

 

2017年全市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险

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街

能繁

育肥

备注

1

法特镇

1490

16500

 

2

莲花乡

450

17000

 

3

亮甲山乡

500

7500

 

4

白旗镇

6750

81250

 

5

朝阳镇

490

15300

 

6

溪河镇

815

7880

 

7

吉舒街道

2510

54700

 

8

小城镇

350

7000

 

9

上营镇

540

9850

 

10

平安镇

230

3800

 

11

水曲柳镇

400

9500

 

12

金马镇

50

5000

 

13

新安乡

560

13000

 

14

开原镇

1161

24500

 

15

七里乡

993

17510

 

16

天德乡

590

10500

 

17

环城街道

1400

29800

 

合  计

19279

330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