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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283013523740M/2018-06654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规章制度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2日 |
标 题: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1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舒政办发〔2018〕6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3013523740M/2018-06654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规章制度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2日 |
标 题: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1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舒政办发〔2018〕6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2日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1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对原《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等13项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质量可追溯制度》《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试验田运行管理及成果推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13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舒政办发〔2014〕57号)废止。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管理,促进我市绿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基地原料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管理制度
市政府成立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基地乡(镇)街分管领导和市直相关单位领导任成员,负责领导和协调基地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市基地办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基地生产日常管理工作,领导管理基地乡(镇)街基地办。市农业局成立技术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市绿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协同市基地办对生产基地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
二、生产管理制度
市基地办具体负责基地生产日常管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基地进行生产资料统一供应,协调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统一订单收购,监督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的实施。在基地施行“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
三、环境监测制度
市环保局抽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原料基地的水、土、气进行监测,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生产基地的外源污染,基地周边要杜绝污染源,同时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每年度出具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须包括本年基地范围内空气、土壤、水及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描述。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要严把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关。基地内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由市基地办指定专供点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三致”农药以及绿色食品标准规定以外的农业投入品。基地生产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控制,保障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化、标准化、安全化。
五、农事操作管理制度
基地生产农事操作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应在显要位置设置基地标识牌,标明基地范围、基地面积、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栽培品种;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基地建立统一的农户档案(须包含农户姓名、生产单元地块编号、生产面积、种植品种、联系方式),统一的“田间生产管理记录”(须包含投入品购买记录、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记录样本,其中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播种或移栽时间、土壤耕作情况、施肥时间、施肥量、病虫草害防治施药时间、用药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等),并下发至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由农户如实填写,年终上交基地办保存。
六、监督管理制度
市基地办定期组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大对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督力度,通过规范市场,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保证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生产的安全性。
七、处罚制度
凡违反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训制度
为确保我市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培训工作扎实推进,提高基地生产和管理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计划上报制度
生产基地根据《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分期培训任务和目标,落实专人负责,并及时将计划送到市基地办备案。
二、培训统计制度和半年报告总结制度
(一)各单元基地要根据农时将开展的培训计划、培训种类、培训人数、资料数量等情况及时填报《绿色食品技术培训报表》,并上报市基地办。
(二)各单元基地要每半年向市基地办作一次书面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基地农户培训制度
市农技推广部门定期向农民开展培训服务,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有重点,有针对性,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测试,确保每户至少有一个技术明白人。
四、基地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产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绿色食品知识和生产管理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五、培训学员建档制度
各单元基地要认真建好培训学员的档案,对每位参加培训的学员从姓名、年龄、学历、住址、培训项目、考试成绩等情况做记录并存档。
六、培训信息上报制度
各单元基地要设立技术培训联络员,及时将培训信息和其它工作动态向市基地办上报,做到即有即报。
七、督查、考核制度
市基地办按照“有培训计划、有培训档案、有培训成绩单”的要求,对各单元基地进行半年一小结。年终对单元基地培训机构的设立、培训成效、信息及报表报送等情况统一考核,对没有完成培训目标或没按要求进行培训的单元基地进行通报批评。
八、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财政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我市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提高基地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定期对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产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绿色食品知识和生产管理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
各单元基地领导小组成员、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产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
(一)绿色食品理论知识。通过学习,使全体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掌握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以及绿色食品生产的先进技术,了解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前沿理论和知识。
(二)科技活动和科教活动研究。通过培训,使各专业人才各尽所能,发挥自身优越性,掌握创造性的研究策略。以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基地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来确定活动内容和形式,给培训对象充分提供创造性活动的机会。
(三)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对新兴科技的敏感和探索成为一种本能,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并运用到自身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在绿色食品基地的建设和绿色食品生产上,更好的为基地建设服务。
(四)科技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增加培训对象的专业操作技能,使培训对象可以胜任各种科技活动,最大化地发挥自己的潜能,适应基地建设发展需要。
四、培训形式
(一)组织开展基地培训活动。由市基地办协调各部门明确每年培训重点,通过集中、分散等形式组织系统培训活动。
(二)参加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积极参加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科技培训活动,有效提升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三)开展经验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尤其要加强与外地区基地的交流学习,汲取兄弟基地成功的经验。
五、培训保障
(一)经费来源。各级培训经费由培训单位申请财政预算列支,并结合科技之冬、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相关项目的实施采取综合运作,弥补经费不足。
(二)人员保障。由市基地办宏观调配,各部门和基地单元业务领导合理配置,各乡(镇)街基地办统一分配,保证参训人员层次和数量。
(三)时间安排。除临时外出培训外,基地管理人员培训安排在每季度初,由市基地办按实际需要具体安排,上级业务单位培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通知落实,确保全员参与培训。
六、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财政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户培训制度
为确保我市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培训工作扎实推进,有效提高基地农民素质,为基地建设提供技术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定期对基地农户进行绿色食品种植技术和生产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保证我市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培训对象
各单元基地农户。
三、培训内容
(一)绿色食品理论知识。通过学习,使农民转变思想,树立创造性思维,掌握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以及绿色食品生产的先进技术。
(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基地农户绿色食品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
四、培训形式
由市基地办协调各基地单元明确每年培训重点,通过集中、分散等形式组织系统培训活动。
五、培训保障
(一)经费来源。培训经费由培训单位申请财政预算列支,并结合科技之冬、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相关项目的实施采取综合运作,弥补经费不足。
(二)人员保障。集中培训每次每户至少有一人参加,分散培训或其它形式培训根据具体情况由基地单元决定。
(三)时间安排。基地农户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在2—3月份和7—8月份农闲季节,由市乡两级基地办按实际需要具体安排。
六、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财政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根据《舒兰市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和《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法律条款规定,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二、建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关。
三、建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对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配送和服务。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由指定的专供点统一供应,严禁在基地销售绿色食品生产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从源头上保证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基地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市农业局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大检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乡(镇)、村成立监管队伍,随时抽查《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责任主体。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规范市场农业投入品流通,实现绿色食品全程监控,保证基地投放的农资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网点制度
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网点所销售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或审批的,未经认证或审批、证件不齐的产品,不准在专供网点销售。
二、市场检测管理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对进入市场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检测。市场流通的农药必须“三证”齐全,即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号、产品标准号;种子、肥料要经过国家认证或审批。未经审批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不准进入市场。
三、农业投入品公示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市场各专供网点公布国家准许使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信息,未经允许的不得销售。
四、质量承诺、登记制度
农业投入品专供网点要对销售的农资进行质量承诺,保证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出售的产品要详细登记,做到有根可寻,有处可查。
五、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强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实现农资产品质量有依据、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的质量追溯信息网络。
六、监督管理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大农资市场的执法力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投入品,确保绿色食品生产安全。
七、处罚制度
凡违反绿色食品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八、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管理制度
为规范原料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投入品销售专供点
每个基地单元设立农业投入品专供点。专供点由乡(镇)街基地办提名上报,经市基地办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个乡(镇)街确定1—3个专供点。
二、专供点职责
向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未经国家批准或国家禁用的产品不得在专供点出售。专供点对供应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的投入品要进行台账登记管理,要在显要位置张贴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明确基地允许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清单。
三、专供点服务内容
专供点主要经营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规定的种子、肥料、农药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向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并实行产品质量承诺。专供点要建立购销台帐,健全销售档案,做到售后有服务,产品可追溯。
四、专供点监管办法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度,监督各专供点的农资经营行为,对违规的专供点将取缔其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五、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
为保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规范化、标准化、安全化,确保基地原料生产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制度
要建立农业投入品档案制度,对在作物生育期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病虫草害防治等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要详细记载。
二、信息回报制度
单元基地要定期向市基地办报告生产信息、农资使用、报告总结等。
三、定期公布制度
市基地办要依据农时,定期向基地公布各阶段农事操作情况,尤其是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公布内容要包括肥料、农药、种子的销售供应点,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时间等。同时还要公布基地禁用或限用的农药、肥料的目录。
四、监督、考查制度
市基地办要不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考查。对不按要求公布或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单元基地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取缔。
五、处罚制度
凡违反绿色食品农业投入品公示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六、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指导和推广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的开展,提高基地管理水平,依托市农业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技术指导组
市农业局依托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成立技术指导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技、植保、土肥、种子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同基地管理人员对生产基地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及技术推广工作。
二、指导计划和推广计划制度
(一)技术指导组根据农作物及农时制定全年指导计划,明确分期指导任务目标,落实专人负责,并及时将计划报送市基地办备案。
(二)技术指导组制定全年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计划,明确推广项目、推广人员、推广对象等,并将计划报送市基地办备案。
三、农技服务制度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向所在单元基地农户提供种子、农业投入品使用及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方面的指导服务。
(二)市基地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地,协同各单元基地搞好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提高对基地科技指导水平,确保绿色食品按标准化生产。
四、试验田运行管理和成果推广制度
市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依托基地种植大户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绿色防控技术等大田试验、示范,对效果良好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防控技术加以推广普及。
五、农民素质培训制度
市技术指导小组根据农时制定培训计划,邀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地农民定期培训,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建立档案。通过培训,基地各农户至少有一人熟练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六、推广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依托龙头企业,因地制宜,推行“企业(协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运作形式,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七、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科技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试验田运行管理及成果推广制度
为规范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基地田间试验运行管理,保证绿色生产资料、绿色防控技术等试验效果,加快试验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由市乡两级基地办牵头组织,分别成立市乡两级试验田运行管理指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农、林、水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试验项目,明确试验内容和实施步骤,确保试验工作科学运行,有效实施。
二、田间试验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照本制度的要求,切实贯彻、执行并确保完成基地各项试验工作和任务;
(二)发扬科学、专业、严谨、敬业的职业精神,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地记录和采集各项试验活动和数据;
(三)重点做好绿色生产资料、绿色防控技术试验项目;
(四)在试验进程中,需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设计采集和记录试验数据,采集数据要由指导小组成员现场确认,保证真实有效;
(五)年终要对试验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形成试验报告,并由市乡两级基地办存档备案。
三、人员管理制度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
(二)加强文明修养,遵守工作礼仪,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加强团队合作精神,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四)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五)出现以下情况,市基地办将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在田间管理期间,由于个人观测的不及时,导致田间管理出现疏漏,影响最终试验结果的;
2.在田间管理期间,数据采集出现纰漏的或者数据不准确、造假瞒报的;
3.在田间管理期间,对于重大的病虫害没有提前做到预警,造成病虫害大面积爆发的,补救措施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四、成果推广制度
市基地办要认真梳理分析各单元基地试验报告,对效果良好的试验项目,尤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防控技术等要纳入下一年推广计划,促进成果应用。
五、考核管理制度
市基地办对单元基地田间试验运行情况采取月度考评、年度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运用于各单元基地年度绩效综合考核。
六、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科技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制度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环境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化要求,根据NY/T39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各基地单元乡(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基地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共同维护我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按照全面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
二、农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一)建立基地保护区。确保基地周围5平方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
(二)加强和保护现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绿色植被,减少水土流失。禁止在基地内焚烧农作物秸杆,推广普及秸杆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土壤肥力,保护基地环境。
(三)绿色食品基地及附近不得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禁止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在基地农田灌溉水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避免人为造成环境污染。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基地内农业投入品要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规程统一进行操作。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不得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肥料、农药等,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药剂,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及“三致”农药。按要求做好农资废弃包装物的回收。
四、检验监测制度
为了保证基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要求,依托各执法部门及环境监测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市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对基地环境进行抽检和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基地环境质量。
五、宣传管理制度
基地生产经营单位、农技推广部门要利用宣传招牌、广播、电视、散发资料等形式向基进农户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农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处罚制度
凡违反或破坏绿色食品基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
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制度
为顺利推进绿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原料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管理制度
舒兰市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场监督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成立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基地内农资市场、生产过程及质量监测监控,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基地生产技术保障制度和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单元基地乡(镇)街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长年技术指导工作,根据农时向基地农民开展各项农业技术服务,适时指导农民进行农事操作。
(二)基地要建立完备的生产管理档案。基地按绿色食品标准要求进行农事操作。统一发放、指导并督促农户如实填写田间管理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投入品购买、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收获、仓储、交售记录等。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在产品售出后10日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5年。
三、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单元基地要成立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基地标准化生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机制。
(二)加强原料基地环境检测工作。由市环保局指定专业人员定期对基地的水、土、气进行监测,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原料基地的外源污染,同时控制基地内人为污染。
(三)实行生产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合理选用良种,科学栽培,严格用水、用肥、用药标准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
(四)严格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基地农业投入品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对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实行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三致”农药,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科学指导农产品(食品)安全生产,打击伪劣产品等。
(五)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市场导向。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对进入市场的农资进行市场整顿,开展种植业生产农药残留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销售档案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确保绿色食品原料和产品安全、可靠。
四、检验检测制度
各级农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工作,定期对原料基地抽样检测。加强检测设备、基础设施和技术队伍建设,利用速测技术对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实施有毒物质残留的质量安全检测。
实施基地年度监督检查(包括基地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档案记录、标志使用、产业化经营等情况)、产品质量抽检、风险预警、监督管理结论处理等工作。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环保部门要在基地实施布点监控和监测,出具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须包括申报年度县域空气、土壤、水及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描述)。指导、协调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基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协调基地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五、公示和发布制度
由各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组对各基地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发布。主要以公告、电视、报纸等形式定期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对不合格的农产品,严禁上市,并集中处理。
六、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基地内部实施产前环境质量、产中农资投入和关键栽培技术、产后检测、加工处理及市场质量等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对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规程操作的基地或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违规的基地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七、责任主体
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管理,根据《舒兰市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基地建立市、乡(镇)街、村、户生产管理体系,基地办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各单元基地乡(镇)街、村农户档案齐全、规范(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基地名称、地块编号、农户姓名、地块面积等)。
二、基地统一制定下发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并按照生产实际如实填写。
三、档案管理规范化,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推行各级管理人员、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有档案记录的档案管理,并逐级定期监督检查。
四、定期到农户家中检查,检查记录是否规范、认真、真实、字体是否端正。乡(镇)街部门半月检查一次,市基地办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各级档案资料齐全,记录规范。
五、妥善保管记录册,各项记录归类保管,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严禁外人接触档案,确保记录档案安全保管。
六、责任主体。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
生产基地质量可追溯制度
第一条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加强原料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农业部门要推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第三条 原料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条 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产品销售者在购进产品时应当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
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保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七条 责任主体。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舒兰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是指经农业部绿色食品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备案获得原料基地证书或绿色食品产品证书,并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的原料或产品。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一)不得以绿色食品名义标示绿色食品原料产品;
(二)不得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不具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原料及绿色食品产品;
(四)不得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期限的产品。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保证未经认证的产品包装上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一)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容易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应严格遵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罚款收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市农业局(市基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元基地乡(镇)街(单元基地基地办)。具体工作人员由责任主体部门确定并根据每年人员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