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技术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对《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舒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
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水平,保证基地原料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二)市政府成立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市基地办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领导管理单元基地乡(镇)街基地办。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基地技术标准宣贯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基地各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发布和组织实施;基地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及市、乡、村三级档案全程监督管理;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的发布。
(三)市基地办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名办事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和专业技术推广工作。
(四)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单元乡(镇)街要设立基地办,并配套落实基地建设责任人,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综合管理人员。上述人员要具有从事绿色食品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公正地对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基地单元乡(镇)街基地办要依托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培养建设专门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推广员队伍,负责基地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绿色防控技术等大田试验、示范及数据收集整理工作,按时上报试验田数据对比分析报告。
(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熟悉掌握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和标准。
(七)直接从事绿色食品原料生产的人员,应接受绿色食品有关知识的培训,并保证自觉地接受技术指导,按要求生产绿色食品原料。
第三条 基地生产管理
(八)制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九)基地范围内的绿色食品生产地块应明确区分并绘出示意图,由乡(镇)街基地办统一予以编号。
(十)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生产前,应按作物种类向乡(镇)街基地办提交种植(栽培)计划。包括下列项目:
1.生产地块的编号及所在地;
2.作物名称、品种及规模;
3.栽培期;
4.计划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等);
5.计划产量和销售量;
6.预定收获期及次数。
(十一)基地生产者要建立田间生产管理档案,收获结束后,按时将档案提交给乡(镇)街基地办。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生产地块编号及所在地;
2.作物名称、品种及栽培面积;
3.播种或定植时间;
4.生产过程中土壤耕作、施肥等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5.为防除病虫害和杂草、控制植物生育,使用的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6.每次收获日期和产量。
第四条 基地绿色食品销售、收购和贮存管理
(十二)产品应由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统一收购。收购者要作如下记录:
1.产品名称、品种;
2.地块号、种植面积;
3.交售时间、数量;
4.交售人或单位;
5.收购经手人。
(十三)绿色食品产品贮存与非绿色食品分开,不同种类、品种分别贮放。并作管理记录:
1.贮存库号及所在地;
2.入库种类、品种、来源、时间和数量;
3.出库时间、数量及去向;
4.防虫、鼠及防霉变措施,使用农药时间、名称和数量。
第五条 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资料)管理
(十四)生产基地要加强对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管理,推行以村社为单位或依托经营主体,实行统一购置和供应。
(十五)农药、肥料应设立专门贮藏库,并作记录。
第六条 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
(十六)基地生产者要接受专管机构及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十七)基地生产者负责填写绿色食品的各项记录,签名并负责。
(十八)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及各级基地办要不定期对记录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时,要督促改正,以保证质量;情节严重并不及时改正者,取消其基地生产者的资格,并追究监督员相应责任。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队伍
市农业局要组织农业执法及相关单位,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各乡(镇)街、村成立监管队伍,从源头上保证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
二、建立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销售网点制度。各销售网点所销售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或审批的,未经认证或审批、证件不齐的产品,不准在销售网点出售。
(二)市场检测管理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调查,每年至少完成4次对进入市场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检测。市场流通的农药必须“三证”齐全,即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号、产品标准号;种子、肥料要经过国家认证或审批。未经审批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不准进入市场。
(三)农业投入品公示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市场各销售经营网点公布国家准许使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信息,未经允许的不得销售。
(四)质量承诺、登记制度。市场销售网点要对所销售的农资进行质量承诺,保证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出售的产品要详细登记,做到有根可寻,有处可查。
(五)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实现生产记录可持续、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的系列质量追溯信息网络。
(六)监管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农资市场的执法力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投入品,确保绿色食品生产安全。
(七)凡违反绿色食品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建立舒兰市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
(一)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制度。各基地单元乡(镇)街要建立农业投入品档案制度,对在作物生育期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病虫草害防治等方面要详细记载。
(二)信息回报制度。各乡(镇)街基地办定期向市基地办回报生产信息、农资使用、报告总结等。
(三)定期公布制度。市、乡(镇)街两级基地办要根据农时,结合生产要求,定期向基地农户公布现阶段农事操作,以及如何操作,尤其是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公布内容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的销售供应点,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时间等。同时还要公布基地禁用或限用的农药、肥料的目录。
(四)监督、考查制度。市基地办要不定期对基地单元进行考查,考查内容有:农业投入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以及公示的内容是否按绿色食品生产要求进行,对不按要求公示的基地单元视情节进行整改或取缔。
(五)凡违反绿色食品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四、建立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管理制度
(一)农业投入品销售专供点。
在每个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单元基地分别设置销售专供点。
(二)专供点职责。
向基地提供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安全、优质的农业投入品,未经国家批准或国家禁用的产品不得在专供点出售。专供点内须张贴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肥料清单和使用准则。
(三)专供点服务内容。
专供点主要经营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肥料、农药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向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向农户进行产品质量承诺,对专供点销售的农资产品实行登记,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建立销售档案,做到售后有服务,有处可查询。
(四)专供点监管办法。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监督各销售专供点的农资经营行为,对违规的供应点要取缔其专供资格并严厉查处。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市基地办要在基地开展宣传活动,出动宣传车辆和人员;市农业执法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基地农资市场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证照不全或违规经营国家禁用农资的违法行为。
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地环境保护,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组织
组织成立舒兰市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领导小组,市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绿色食品基地乡(镇)街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基地基础设施和环境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合作。
二、基地环境管理制度
(一)建立基地保护区。确保基地周围5平方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基地内的畜禽养殖场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基地保护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加强水、林、田、路等综合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地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三)禁止在基地内焚烧农作物秸杆,保护基地环境。严禁在基地农田灌溉水附近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物质,确保基地周边无污染源。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要严把基地农业投入品关。基地的农业投入品由基地或基地指定的托管服务部门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投入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化肥、农药、种子等,不得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肥料、农药等,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和“三致”农药。
四、检验、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市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基地单元乡(镇)街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加强对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保护区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五、宣传、培训管理制度
市基地办要组织技术人员不定期到基地进行宣传、培训,利用宣传招牌、广播、电视、散发资料、现场培训等形式,向基地农户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农户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营造良好的生态和生产环境。
六、信息交流平台制度
基地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实现从基地到市场的全程信息操作。
七、凡违反或破坏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