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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20-17507
分  类: 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医疗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20-17507 分  类: 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医疗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通知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20〕3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舒兰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舒兰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是国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而建立的“确保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障之源,是民生所依的基础和根本。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收工作,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市税发〔202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工作指标,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城乡居民“两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以高度的行动自觉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工作中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民生保障、民生福祉,积极作为,确保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国家保底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责。各乡(镇)街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统筹领导,综合协调。建立村社(社区委)征缴工作督导考评机制。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配合协作,由税务部门牵头,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紧紧依托基层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开展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服务、合力征收局面,不断的夯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同推共治”的格局。 

  (三)确保平稳有序。充分尊重缴费人的缴费习惯,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运行顺畅的缴费渠道,推行“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银行网点、办税窗口缴费。要做到稳字当头,科学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征缴工作有序衔接。 

  (四)突出服务便民措施。推进缴费服务方式,不断优化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特别是利用银行、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缴费”小程序、移动POS机等信息化手段,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缴费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积极回应、解答城乡居民缴费人关切的问题,就参保登记、待遇记录、待遇保障、待遇支付等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稳定参保意愿,进而确保缴费主动性、自觉性、遵从性;协助相关部门,发挥人社部门工作优势,指导乡镇服务中心民生保障科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宣传辅导催报催缴工作;负责做好参保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信息核对工作,完成“未制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卡”政策宣传工作,提升社会保障卡的社会影响力,力争做到“人手一卡,一卡通用”的目标,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就医报销及养老发放权益。 

  (二)税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管理方案、办法;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工作;参与城乡居民“两险”年度预算,推进缴费政策的落实;配合医保社保部门,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缴费人的“参保扩面”工作;协调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处业务办理具体事宜;协助办理退费业务。积极回应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渠道、缴费方式等关切的问题,就缴费政策、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协助人社、社保、医保部门宣传、普及城乡居民“两险”政策知识,稳定缴费人参保意愿,进而确保缴费主动性、自觉性、遵从性;指导合作银行对城乡居民“两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服务工作,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确保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均能受理缴费业务,积极畅通窗口缴费秩序,确保缴费人顺利缴费;做好信息技术保障,确保参保数据及时、安全、完整传递,确保缴费人顺利缴费;定期将集中征缴期应征、已征、未征等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乡镇、村组,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为精准催缴、合力征收提供数据支撑。必要时要与医保、社保等部门下沉到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宣传政策、督导工作,对于进度缓慢、征收乏力的,及时提请政府启动督查督导机制,进而保障年度征缴计划、征收预算如期完成。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税务端操作系统、数据信息等升级、变化情况。 

  (三)民政、扶贫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城乡居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相关信息提供给“两险”经办机构。做好“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残疾人”等特殊缴费群体数据的完善、补充及传递,协助社保、医保、税务部门做好特殊缴费群体及时完成年度缴费,保障缴费率达到国家考核标准。 

  (四)医保、社保部门职责。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两险”征缴政策;指导好经办机构扎实做好“两险”参保登记和信息动态管理等工作,为全民参保和精准管理提供支持,加强参保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的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对民政、扶贫、残联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体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审核确认后传递至税务部门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与税务机关配合办理退费业务并对缴费人的缴费状态进行调整;负责医保基金会统核算;负责“两险”及政府补贴政策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积极做好“参保扩面”工作。积极回应城乡居民缴费人的关切,就“参保登记、待遇记录、待遇保障、待遇支付”等进行广泛宣传,普及“两险”知识,提升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稳定参保意愿,进而确保缴费主动性、自觉性和遵从性。指导好“两险”经办中心、社区、乡镇服务中心的民生保障科及时受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参保登记、变更信息等相关业务指导、操作培训、疑难问题解答,确保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准确无误录入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准确、详实;做好信息技术保障,确保参保数据及时、安全、完整传递给税务部门,确保信息数据匹配一致,保障缴费顺畅;定期开展对现有参保登记信息的清洗、比对,对转变城乡居民参保身份、死亡、迁出等信息数据进行筛选,认真剖析,加以清洗,确保应征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全面完善参保缴费登记信息内容,使征缴责任区域内的信息统计更加便利,进而使催报催缴促进征收更加便捷高效;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审核各种原因产生的错收、误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方便缴费人“错缴退费”的办理,并在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系统中对该人的参保缴费状态及费款的所属期进行动态调整;在提升参保意识,稳定缴费意愿,提高参保率、缴费率方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缴费人熟悉熟知政策规定,放心缴费、安心缴费,尽享医保、养老待遇。 

  (五)教育部门职责。组织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行信息采集,将采集信息传递给医保局信息中心,医保局信息中心适时核对、调整、补齐系统内的学生参保信息;学校幼儿园向学生积极宣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政策,积极引导学生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缴费”小程序、移动POS机、“裕农通”等缴费方式缴费。 

  (六)财政部门职责。对财政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两险”补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社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医保、社保部门的基金支出专户。 

  (七)银行部门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员工能够熟练操作系统,掌握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政策,确保精准高效完成柜面收缴工作;做好政策及业务宣传,对于缴费人没有缴费信息或者信息错误,以及系统升级、停机等情况,向缴费人提供耐心细致的讲解,为缴费人做好服务;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各乡(镇)街职责。要切实加强本区域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安排,稳定征缴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履行好自身职责,平稳有序地做好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参保信息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咨询工作,对缴费人进行宣传发动、催报催缴、征收工作,完成医保、社保、税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市政府将对各乡(镇)街城乡居民缴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乡(镇)街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跟进到位、督导到位、考评到位。 

  四、稳妥有序做好征缴工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比例指标。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指标为:各乡(镇)街参保人口数不得少于辖区居民人口数,即参保率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一个不少,即100%参保。 

  2.参保对象。 

  (1)凡为舒兰市所辖常住城乡居民(含省外有舒兰居住证的)均为参保对象。 

  (2)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无效。全省多地存在参保信息的缴费人,需及时联系非实际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将本人“参保信息”进行终止,处理完毕后,由医疗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3.缴费期限及参保期限。 

  缴费期限也就是集中征缴期限,也叫集中预缴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按自然年度集中预缴制。 

  2021年度的缴费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4季度。 

  (1)集中预缴期内“原则不再受理”2020年个人缴费业务,但是职工转居民参保人员、新参保的建档立卡人员、2020年度填平补齐方式“调整征期”人员除外。这类人员需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渠道传递给税务部门,缴费人通过特殊申报缴费。 

  (2)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3)对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202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含新参保)执行3个月待遇等待期政策。即: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保险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2021年全年。 

  4.个人缴费标准及补贴政策。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救助补贴标准。个人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渠道的参保缴费补贴一律不在税务部门征收标准中体现。 

  (1)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参保资助标准及缴费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2021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补贴。这类人群执行“0”缴费。 

  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给予每人每年130元补贴。即成人缴费19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70元。 

  5.特殊群体缴费问题。 

  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到人。2020年集中预缴期内已缴费且已获得补贴的参保居民,若2021年1月1日前身份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补贴条件,需全额补缴已享有的补贴后,方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且已全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可依申请动态享有个人缴费补贴。 

  6.学生参保缴费。 

  (1)缴费地参保政策。 

  省内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统一在学籍地参保,个人缴费纳入年度“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籍学生为吉林省内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须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 

  若参保学生为省外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可选择在认定地参保,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学籍地(吉林省内)参保,全额缴纳年度个人医保费后,可享受吉林省普通居民(学生)医保待遇。 

  (2)缴费方式政策。 

  2020年集中预交期前按学制年限(按学期)一次性预缴的,要在年底前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缴。 

  学生由学校集体代收缴费的,学校要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代收单位业务)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缴纳。 

  学校不集体代收的,学生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即通过“微信小程序”或银行窗口等缴费。 

  已按学期缴纳2020年度个人医保费的在校学生执行过渡期政策,“待遇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无需补缴个人医保费。 

  7.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标准缴纳年度个人医保费。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保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更新信息。 

  在集中预缴期内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无需缴纳当年医保费,直接预缴次年医保险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9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享受新生儿相关医保待遇,办理参保登记后按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新参保政策执行。 

  8.个人缴费退费机制。 

  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死亡退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在终止居民医保待遇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根据其需要清退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 

  9.分类清理重复参保。 

  综合治理制度内重复参保。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比例指标。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缴指标为:不得少于各乡(镇)街参保人数的95%,确保特殊缴费群体(财政代缴)人员一个不少,即100%参保。 

  2.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缴费政策。 

  缴费金额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不足十五年的: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 

  超出十五年的: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中断补缴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年满60周岁规定: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元/年)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政府补贴 

  (元/年)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45 

  170 

  200 

  230 

  

  

  

  

  

  

  

  

  

  

  

   

  

 

  五、缴费方式 

  (一)采用电子渠道缴费。城乡居民可通过扫码登录“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按操作流程便捷缴费;也可以采用“支付宝”缴费,通过扫码登录“吉林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小程序,或用支付宝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进入小程序后按提示完成注册,在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二)各银行窗口缴费。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到各银行网点窗口直接缴费。包括:舒兰市农商行、农行、建行、工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吉林市吉林银行、交通银行;长春市中信银行。 

  (三)办税服务窗口缴费。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到我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吉舒税务分局、平安税务分局、白旗税务所、上营税务所办税窗口直接缴费。 

  (四)建设银行“裕农通”缴费。为了便利广大农村缴费人,参保人可到建设银行在各行政村设立的“裕农通”代办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六、筹资原则 

  (一)自愿原则。各乡(镇)街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形成有效的共济机制,保证城乡居民最大限度参保,确保应参尽参。 

  (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参保资金由个人支付部分、财政补助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财政补助部分由国家、省、县三级财政每年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额度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20年度城乡居民社保个人缴费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缴费任务,确保全员参保、全员缴费。医保、社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参保计划要求,做实做细参保登记,有效清理重复参保。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按照“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民生保障要求,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社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三)优化经办服务。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优化参保缴费流程,精简办事程序,拓宽线上、线下参保缴费便捷渠道,开展窗口联合受理服务,尽量避免参保跑“医保、社保”,缴费跑“税务”,“两头跑、往返跑”的情况。要大力开展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在核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查询、提供移动支付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参保缴费工作满意度。 

  (四)加强部门协作。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共同开展数据比对核准工作,对清理出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社保、财政、税务、民政、扶贫办、卫健、教育、银行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缴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