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舒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舒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经市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舒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试行)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精神,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1年12月20日(含12月20日)起,将辖区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第二条 舒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开发区提供的被征地面积进行确认核实、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收益归属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土地征收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由财政部门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15年,共15000元,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补贴给本人,由各乡(镇)街、开发区代发。缴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再次或多次发生征地的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在参保范围。
(一)发生征地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三)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区的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执行。
(二)待遇标准。发生征地时,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计算;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107.91元。
第七条 涉及移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参照移民大纲规划办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本暂行办法按新政策适时修改调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舒兰市自然资源局、舒兰市财政局、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舒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