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舒政办发〔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2020年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舒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0〕3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振兴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总体要求
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通过开展确权登记,全面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覆盖我市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登记程序规范。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强调“不变不换、有变才换”,明确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对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争议等要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程序
(一)核查、确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结合权籍调查工作成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申报的拟登记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身份确认等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初审、上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报审条件的,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受理、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建房、用地手续合法、资料齐全的,以村为单位按批次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转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补齐资料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审核、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乡(镇)街以村为单位统一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登记事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簿、发证。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成立舒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调度,统计、汇总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汇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措施,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作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材料;负责地类认定、土地权属认定、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指导及培训、登记发证、建档立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内经费的拨付及经费使用的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及涉访涉诉案件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登记信息;负责房、地确权登记工作涉及的违法案件查处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配合做好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制定辖区内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并确定工作联系人,负责指导各村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房屋登记信息的核查、确认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底前)。
制定组织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各自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联系人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二)外业调查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权属核查工作负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好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展权属调查成果核实、村民身份确认、权属调查表填写、签字、盖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三)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互配合,以村为单位,对权属清晰、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同步完成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总结上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督导、问责机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乡级专项工作推进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市领导小组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职能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专项工作推进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序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街服务窗口和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启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工作成效,鼓励村民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对乡(镇)、村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整体工作规范开展,高效完成。
附件:舒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