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舒政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23〕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市政电〔2023〕5号)精神,扎实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我市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成立舒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同时,舒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激励。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要及时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办公室,村级成立普查工作组,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高效地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两员”的劳动报酬。“两员”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切实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高质量完成本部门(单位)承担的普查工作任务。
三、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按项足额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各乡(镇)街要保证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必要的办公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领导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市经普办在普查事中、事后开展质量抽查,对在普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查漏户等失职失责行为的,追究本部门、本乡(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配强普查队伍。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熟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善于沟通和热爱普查的人员商调(聘用)到“两员”队伍。建立“两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两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扎实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地毯式普查,通过大数据、AI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积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部门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广大普查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充分利用成果。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舒兰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部门分工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