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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23-12643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740M/2023-12643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标      题: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舒政办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舒政办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舒兰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9号)和《舒兰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公布舒兰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录的通知》(舒政协调组〔202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救助认定精准率和及时性,推进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以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为目标,强化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各乡(镇)街确认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压缩确认层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各乡(镇)街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确保权限下放改革下得去、接得住、用得好。

  (二)坚持应救尽救原则。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促进社会救助效果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增强整体合力。

  三、下放清单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包括新增、动态调整、停止保障等全部需由市民政局认定的业务审核结果(包含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下放后均由各乡(镇)街负责。

  (二)特困人员认定。包括新增、终止供养、供养方式变动、自理能力评估结果调整等全部需由市民政局认定的业务审核结果,下放后均由各乡(镇)街负责。

  (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包括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不含“一事一议”事项)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全部需由市民政局确认的业务审核结果,下放后均由各乡(镇)街负责。

  (四)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当地6个月(含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资金发放权限,下放后均由各乡(镇)街负责。

  四、职责分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到各乡(镇)街后,市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工作的监管检查和业务指导。各乡(镇)街是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受各乡(镇)街的委托,协助各乡(镇)街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对全市在保的社会救助对象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定期对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撤销确认决定的监管意见。负责全市救助信访事项的转办、督办和政策解答。归集、汇总、统计、上报各乡(镇)街报送的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编制社会救助年度预算,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月发放。负责救助金管理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救助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各乡(镇)街做好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困难群体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关系保”“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现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乡(镇)街职责。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机构、经费等保障工作。成立各乡(镇)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民政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民政工作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参加)。负责完善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组织召开救助对象审核结果评审确认合议会议,协调相关科室开展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切实履行好最低生活保障(艾滋病患者及家庭)、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近亲属备案、信息比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职责,并依法依规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做好救助对象数据的录入、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和精准调整以及临时救助资金(救助金额较小的)的发放管理。负责来电来访、信访事项、举报检举的调查核实及政策解答等工作。管理保障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进行追缴。

  (三)村(居)委会职责。负责协助各乡(镇)街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并与市民政局做好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数据交换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家庭积极生产增收,防止返贫情况发生。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公安、教育、人社、市场监管、退役军人、残联、税务、医保、住建、应急、总工会、卫健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

  五、救助认定政策依据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收入财产和补助金额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21〕50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行政文书>的通知》(吉民函〔2022〕41号)、《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兰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舒政发〔2018〕3号)、《舒兰市民政局 舒兰市财政局 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舒民政联发〔2020〕6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21〕19号)和《舒兰市民政局 舒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舒兰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民政发〔2018〕104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各乡(镇)街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随意放宽政策界限,减少规定程序。

  六、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相关权限下放各乡(镇)街后,各乡(镇)街应当按月受理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救助认定政策依据文件中规定的乡(镇)街工作程序执行。原由市民政局主持召开的联审联批会,权限下放后由各乡(镇)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召开社会救助审核结果确认评审合议会。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要求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应审核审批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救助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填写《吉林省申请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备案表》。人户分离的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受理申请,由户籍所在乡(镇)街函请实际居住地乡(镇)街代为履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居住地调查评议结果做出确认决定及建立档案。

  各乡(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对象,需填写《吉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各乡(镇)街应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各乡(镇)街应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中乡(镇)街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做到“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村(社区)级民主评议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开展,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信息核对应按要求时限录入系统,并向市民政局报送信息采集表,同步进行省级或吉林市级平台比对。市民政局通过信息核对程序,对申请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监管,并就各乡(镇)街申请受理信息采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促更正等监管意见,确保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准确、核对信息健全。

  (三)审核确认。各乡(镇)街根据申请材料、信息核对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审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符合条件拟纳入保障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召开社会救助审核结果确认评审合议会审核确认,结果以会议记录形式纳入审批档案。对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采取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应在评审合议会上一并认定。评审合议会参会人数不少于5人,包括协调小组成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等,可邀请各乡(镇)街纪委工作人员参加,并视需要邀请各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参加。对确认纳入救助的对象按要求及时公示公开。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街应将审批结果以月报表形式与审批档案一同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全面复核各乡(镇)街报送的档案。主要审查档案要件是否齐全、审核确认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近亲属备案、补助金核定是否合理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向乡(镇)街书面反馈监管复核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审核确认档案要件齐备、结果清晰准确、政策落实到位。

  (四)系统操作。各乡(镇)街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采集信息,并录入社会救助系统,进行系统审核确认,并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材料。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数据材料及档案审查情况,以及系统录入存在的数据错误、要件不全等问题,提出督促更正、限期整改等监管意见。

  (五)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统一通过系统导出数据后履行社会化发放程序。各乡(镇)街财务部门对临时救助金(救助金额较小的)给付进行监管。除紧急程序外,临时救助金一般情况执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六)监管抽查。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管抽查(包括对保障对象随机入户抽查)。主要抽查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是否与档案信息一致、各乡(镇)街是否真实履行百分之百入户调查程序、保障标准是否合规等。对各乡(镇)街协调小组的作用发挥、救助人员动态管理开展、保障对象档案建立及保管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就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限期更正、重新调查、撤销保障等监管抽查意见。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漏保”“错保”、办理程序不合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各乡(镇)街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最长不超60个工作日。

  七、动态管理

  (一)操作流程。保障对象的日常动态调整相关操作按原流程不变,将原来的由市民政局确认环节,改为经各乡(镇)街召开评审合议会确认,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日常核查。各乡(镇)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常动态核查工作,根据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并按规定时限,将动态核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人户分离的救助对象,日常管理由户籍所在乡(镇)街负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函请居住地代为复查,户籍所在乡(镇)街根据居住地复查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三)预警信息。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保障对象开展数据全量核对,并下发核对预警信息。各乡(镇)街应按要求时限和规定程序对预警信息进一步核查,并对涉及家庭(个人)做出保留、调整或停保等审核确认决定,并报市民政局。

  八、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纸质档案,并及时将动态调整要件归档。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各乡(镇)街负责原始档案的存档管理,并报送市民政局一份备案管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业务指导工作,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各乡(镇)街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乡(镇)街要充分认识确认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确保权力下得去、接得住、用得好。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街应配齐配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给予经费保障。要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与市民政局联系,加强对新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村(社区)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和村(社区)应通过广播、微信、公示栏、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意义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防止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骗取救助待遇情况发生。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