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舒教局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舒兰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舒兰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舒兰市教育局 舒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 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 舒兰市财政局
附件:
舒兰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城镇新增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6〕53号以及吉林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市教发〔2017〕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市发改、住建、国土、教育、财政、编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四条 市教育局牵头,会同住建局、发改局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吉林市教育局备案。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根据学前教育相关规划、地块控制性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住建局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每班按30人计)办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开发总量不足5000人的小区,以及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市区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统筹解决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及建设规模等问题。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国土局根据建设规划部门意见,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要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第八条 发改局在立项审批和审查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九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设计、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市住建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竣工验收应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同步进行。市教育局作为使用单位应配合住建局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与配套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局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三条 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市住建局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按教育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研究报市政府决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要会同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普惠性民办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市编办要会同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公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应在我市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