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舒教局发[2018]121号
舒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舒兰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中小学:
《舒兰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教育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舒兰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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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教育局
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舒政办发[2006]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与分类
第一条 管理范围
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或其它收入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学生床铺、图书等),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资产分类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
(一)土地、校舍及附属设施
土地包括:校园土地、学生劳动实践基地等。
校舍包括:教育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宿舍、食堂、锅炉房、门卫室、厕所等。
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运动场地、美化绿化场地、校门、围墙、旗台、雕塑、画廊、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电教电器设备、体音美设备、图书室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安全保卫设备、教具玩具等;
(三)一般设备
教学、办公用的专用设备以外的设备,包括办公桌椅、卷柜、课桌椅、床铺、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装饰品等;
(五)图书、资料
指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包括 : 图书、电子图书、参考资料、音像资料、教学挂图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公有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账务建立及清查保管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责任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会计、各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对外出借、报损、报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总务处配备1—2名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清理及帐务工作;教务处、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语音室、电教室、医务室、体音美器材室、宿舍、食堂、门卫室等部门相应配备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做好设备、资料的验收、保管、清理及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
(一)学校会计要登记固定资产总账。
(二)总务处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记数量和金额,登记后移交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并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资产明细。
(三)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保管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台帐应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账、物交给接替人员,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交接时必须由责任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监交并签字。
第七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清查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时,应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各项制度的执行、奖惩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后,清查小组要出具清查报告,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和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中小学的固定资产非教学所用,原则上不能借用或向外出借,确有特殊情况需借用或向外出借的,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限期归还。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临时借用固定资产,需经资产保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填好资产借用单,使用完毕按时归还保管部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学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专业标准、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清点数量。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加、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保管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租赁、承包、置换、报废、报损、拆除等。
第十九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学校处置固定资产,须经总务后勤部门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处置闲置校舍、校有土地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闲置校舍原则不允许出租;处置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学校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后勤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符合处置标准的,需报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批准后进行处置。具体额度及处置办法执行前款。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总务后勤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 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五) 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七) 学校会计及时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园土地不允许对外承包或转让。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凡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由学校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实行公开发包且一年一包,承包所得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财务、审计、后勤管理中心等有关科室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要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教育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的单位责任校长将追究领导责任;对随意侵占、挪用及毁坏、窃取、丢失固定资产的违规违纪和失职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按固定资产价值追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电视大学和教师进修学校。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舒兰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