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机关:舒兰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蔡春才
地址: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2263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姜志春
地址: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3363号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舒兰市林业局委托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区域
舒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上营森林经营局经营区)。
二、委托执法权权限
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舒兰市林业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权区域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4.监督权。对委托执法权区域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舒兰市林业局和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各执一份,送舒兰市司法局和吉林市林业局各一份备案。
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机关:舒兰市林业局 受委托组织: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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