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特编制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机构设置、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有任何疑问,请与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舒兰市站前路583号,邮编:132600,电话、传真:0432-68866988)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一年来,我局紧紧围绕部门特点,以建设“服务型监管”为目标,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阳光行政”,进一步转变市场管理方式,不断规范市场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次受到舒兰市政府表彰。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巩固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阳光行政”的层次和水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逐步走向了经常化、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打造了诚信、服务市场监管的新形象,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部署和安排情况
为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我们从领导重视抓起,严格实行了“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陈洪波同志亲任组长,主管政务公开的副局长杨宝利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焦向东同志及信息网络管理分局工作人员为组员。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焦向东同志兼任。
局党组定期例会,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每个季度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使政务公开由初级的一般性标准制度公开、简单的制版上墙公开,逐步向全面公开、网上公开方向发展,实现了质和量的飞跃。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措施,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的考核挂钩。在各种会议上逐级公开内务,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任用、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情况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施行《条例》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并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要决策过程。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一是补充和完善舒兰市消费维权网,通过将企业信息的发布和消费者的讯息反馈,及时告知企业,促进舒兰经济发展。通过互联网把政务公开的任务要求、政策规定、措施办法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方面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是完善新浪微博,及时发布消费维权信息,同时根据不同时期选购产品的不同,发布消费提示。
三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质监总局要求,规范了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分局主体形象,服务窗口部位主体形象,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体形象。
(五)政府网、政务公开网、政务信息公开网、部门网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情况
认真做好重要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发布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发布信息178余条。其中,国办信息约稿9篇,在舒兰电视台和舒兰消息发布信息共计1条。
(六)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在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健全依申请公开程序,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
(七)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为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3·15新《消法》”宣传活动、“12·4法制日”宣传活动、走访查探、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了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消费者等行政服务相对人的需求,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主要发布了最新的工商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工商政策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涵盖了行政服务相对人热点信息和难点信息,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群众对市场准入及消费等相关信息的需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为178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2016年,我局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总数为178条。
三、回应解读情况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
六、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2016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2个,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2名,无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未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未举办各类培训班。
七、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当前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一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三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拓展。
2017年,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与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力度,做到完整有效、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应知尽知;二是加强信息联络人员与业务科室、有关单位的衔接与沟通,努力将信息收集与公开同步进行,并加强对信息联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并开展多形式的交流,开阔工作人员视野,加强信息内容提炼和升华;三是进一步完善本局“舒兰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网站建设,并通过增加公开栏等形式丰富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的服务功能,加大运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本局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作用。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16〕265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公办发〔201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我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年报编制公布工作责任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受到社会公众、科研院所的密切关注。年报的编制公布工作是各级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报工作,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完成好年报编制公布工作任务。
二、做好年报数据统计填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进行数据统计,确保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数据统计完成后要及时填报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做好年报的编制(写)工作
各单位要科学利用统计所得数据,在认真总结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参照《XXX(单位)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提纲》(见附件1),编写好本单位2016年年报。年度报告内容要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简洁明了,文字精炼,数据准确真实,可附加数据表格。年报编制应更多的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用数据说话,图文并茂,增强可读性、生动性。
四、做好年报的公开发布工作
各单位年报应在履行好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程序后于3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政府应将年报公布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应将年报公布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单位网站上。
五、做好年报上报备案工作
各乡镇街、 开发区,市直部门应于3月1日年报公开发布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报送有单位领导签字及盖章的年报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政务公开工作交流平台(QQ群号:63814347)共享了年报工作相关文件,各单位可以下载参阅使用。
联系人:赵小菲,68260078;刘美,68260090。
地址:市政府办公楼3楼316办公室
附件:1.XXX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提纲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舒兰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附件1
XXX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提纲
(2017年xx月xx日)
概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依据、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公开的网址、接受社会监督的态度和途径(受理单位、电话、邮箱)等。
一、基本工作情况
结合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突出工作措施和成效,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不必生搬硬套和面面俱到。统计数字无需在此处罗列。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其开展工作情况(含工作人员情况),工作规划、部署、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五)政府网、政务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网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建设情况(适用于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部门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报送信息情况,部门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情况(适用于各级部门)。
(七)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八)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附件2之一数据统计情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统计表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回应解读情况
根据附件2之二数据统计情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统计表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附件2之三、七数据统计情况,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统计表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
(一)收到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应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申请数量靠前的事项(类别)进行说明。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根据附件2之四、五、六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综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统计表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如无相关情况,根据实际注明全年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投诉举报事项。
(一)行政复议数量。
(二)行政诉讼数量。
(三)投诉举报数量。
六、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根据附件2之八、九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综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统计表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五)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六)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七)接受培训人员数。
七、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结合落实本单位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6〕45号)情况,科学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2017年工作打算。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77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
单位负责人: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人: 填报人: 杨天航
联系电话:15044601233 填报日期:2017年2月16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