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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努力适应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积极推进入防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结合东北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防建设是提高国家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能力的战略举措,是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重要基础。新的战略形势特别是台海和朝鲜半岛局势的发展变化,使人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人防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从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建设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军队防空体系建设相衔接,依法将人防建设纳入国防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考核指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军事斗争准备同步协调发展。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东北地区人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国防、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军事斗争准备需求为牵引,着眼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要地防空、人民防空和野战防空建设,加快推进机械化战争防空袭向信息化战争防空袭,单一防空体制向防空防灾一体化体制,行政手段管理为主、依靠国家投资抓建设向依法建设、多元化投资搞建设转型,大力提高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努力开创具有时代特色的战区人防工作新局面。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各级人防系统要大力推进全面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防事业发展,到2010年,逐步建立平战结合的“三个机制”(指挥、防护、救援机制),完善“五个体系”(组织指挥、信息保障、综合防护、政策法规和人才培育体系),提高“六种能力”(平战转换、指挥控制、信息支持、综合防护、应急救援和持续发展能力),深化改革、扎实工作、加速推进,努力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的整体水平,为维护战区周边安全稳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战备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防应急准备机制。按照打赢信息化战争和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要求,省、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及时组织修订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联合防空袭预案,制定应急方案,建立信息化条件下的领导指挥体制,构建多载体指挥控制平台,2006年省和重点城市建立平战结合的指挥、防护、救援机制;2008年沈阳、长春、大庆要地防空目标区建立区域性指挥、防护救援机制。

人防指挥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的基本位置,要逐步配套完善。“十五”期间,省和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要完成人防基本指挥所的建设或改造;“十一五”期间,省和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要完成机动指挥所建设,其它重点城市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于指挥、精干过硬的原则,加大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力度,提高专业队伍的科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每年整组一次,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训练和演练,保持组织健全,指挥关系明确,确保遇有情况能够收得拢、拉得出、用得上、解决问题。

(二)大力推进人防信息化建设。本着平战结合、野固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搞好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军地信息化建设成果,发展多手段、多网络指挥、控制、通信、警报和监视系统,形成综合一体、高效传输、智能处理、安全稳定的信息与决策支持能力,到2006年重点城市要建成集防空预警、通信警报和指挥控制于一体的信息网;2008年实现省和重点城市联网,并按一体化防空作战的要求,组织要地防空目标区互联互通的区域性网络配套建设;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集防空预警、通信警报、指挥控制、监视定位于一体的防空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可视化、网络化和远程实时图像传输。

人防重点城市要建立覆盖面广、连续报警和抗毁能力较强的通信警报网,每年要结合大型纪念日或节假日进行警报试鸣。到2010年,人防重点城市警报覆盖率、鸣响率达到100%,统控率达到90%以上。对人防部门组织防空和防灾所需的电路、频率和发放警报信号,有关部门要予以保障并提供便利;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并按人防部门要求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可按人防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警报建设;电信、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防空防灾预案和建设规划,落实各项保障;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车载电动、电声警报器是重要的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应予核准。同时,要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更新装备,加强战备值班和业务培训,改革人防通信站的管理机制,着力解决人员老化、人才匮乏等问题,逐步实现人防通信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

(三)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地下防护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都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有关防护技术措施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旧城区改造)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按当地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结建审批手续或所建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民用建筑项目不能验收,房产部门不能发产权证,不能投入使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四)探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有效对策。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人民防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要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与建立应急机制结合起来,与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理论探索和研究,积极组织试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2005年底前摸清重要经济目标底数,组织理论研究;“十一五”期间,各省要组织2个以上重点城市进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研究和试点,探索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和标准等,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各项防护要求,力争在现有目标的防护改造、新建目标的防护建设上有所突破,适时向全区推广,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一)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要把人防部门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制,赋予人民防空部门相应职责和权力,提供必要的保障,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各级人防部门要健全组织,落实人员,制订防灾减灾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在防灾救灾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保障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民防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军事机关和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领导防空防灾救援准备工作,组织联合救援行动。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特种救援。按照“明晰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拓宽领域、落实保障、形成能力”要求,辽宁省在完成民防转制的基础上,用2-3年形成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特种救援能力,吉林、黑龙江省力争到“十一五”全部实现民防转制。

(二)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既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建设人防、发展人防的重要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防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范畴。除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均可运用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渠道吸收境内外资金组织建设。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凡投资建设符合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享受人防工程的同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土地补偿费;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缴房产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建筑营业税;人防工程临建管理房免缴临建费,免收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人防工程免收用电、用水增容费及电力基金;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不执行峰值价;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商场(市场)的,工商部门免收市场建设费;对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及其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人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人防改革的重大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关键是确保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用于人防建设。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成立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人防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必须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国有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防国有资产使用费、非国有人防工程管理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人防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人防产权管理机构颁发人防非国有资产产权证。产权所有者可将该工程出租、转让、拍卖、抵押贷款。

不论是何种产权性质的人防工程,战时或遇突发情况时,一律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五、依法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切实从单一的行政管理中转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滞后政策,适时将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定,填补政策空白,并搞好与相关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为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人防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加大查处违法案件力度,并由省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标志,使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防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和专业队伍工程建设。人防预算外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沉淀,或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大、政府、军事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人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防部门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法制部门的监督。军区每23年会同三省人大及法制部门,对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公民国防素质的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统一安排部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等相关部门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六、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人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齐抓共管,尽职尽责。

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要依法独立设置,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没有独立设置人防机构的县(区),必须配备专职人员,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履行人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精神,各级人防办领导班子要进一步优化,特别是选优配强一把手。任免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征得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军、地党委共同任命;各级军事机关要配好在人防部门兼职的领导干部。

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各级人防机关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并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继续推行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方式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人才集聚到人防事业中来,为加快推进入防建设、改革、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大力加强人防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业务和作风纪律建设,深入开展“准军事化”创建活动,争创文明机关和文明行业;积极探索人防队伍与后备力量结合问题,将“准军事化”建设向整个人防系统延伸,不断提高人防系统“准军事化”建设水平。到2006年,80%以上人防机关和专业队伍基本实现“准军事化”;到2010年,全区人防系统都要达到“准军事化”。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向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