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全面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事业快速、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防空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2、加强人防建设,对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切实把人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指导思想: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人民防空法》为依据,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深化改革,开展“二次创业”,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人防建设社会化、管理法制化、工程配套化、指挥自动化、体制民防化、机关准军事化。
4、基本原则: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坚持科技强业、注重效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三、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5、总目标: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十五”人防建设任务:(1)完成单建式人防工程8万平方米,“结建”人防工程15万平方米,长春市建成1个符合标准的人防指挥所。(2)开发利用经济指标年递增2~3%,工程维护管理率、完好率、利用率分别达到97%、68%、56%。(3)3年内,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实现与省、沈阳军区指挥系统联网。5年内,省级以上人防重点城市实现指挥系统联网。(4)建成全省统一的无线统控警报发放系统。省和长春市建成应急机动通信网;重点方向、重点地区建成省、市、区、街道四级无线指挥通信网。(5)制定和落实各类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和应急抢修方案。(6)各人防重点城市40%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80%的城镇中学达到人民防空教育标准。(7)“十五”末,省和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实现向民防转变。
7、到2015年人防建设任务:(1)城市人均人防工程面积比“九五”末净增0.1平方米,其中长春市净增0.2至0.3平方米。(2)省和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各建成1个符合标准的民防指挥中心。(3)建立灵敏高效的人防组织指挥体系。(4)人防工程完好率达到70%,开发利用各项经济指标年均递增3~4%。(5)建立以无线统控为主、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警报报知网络。(6)重要经济目标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7)组建精干过硬的民防专业队伍。
四、努力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
8、发展民防,走民防化之路,是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的客观要求,是人防发展的必然方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人防向民防体制转变,落实民防组织人员、救援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省和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可挂民防办(局)的牌子,履行战时防空、平时防灾一体化综合协调、救援救助和组织指挥职能。
9、各级人防重点城市,要加快人防组织指挥保障体系建设,人防通信和警报网,要与军队作战指挥系统形成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每2~3年组织一次军、地联合防空袭演习。
10、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建筑、地下交通、地下过街道和仓储设施建设,都要兼顾防空防灾要求,逐步形成由地下交通干线、停车场、商业娱乐设施、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1、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结构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及部门、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2、要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加强防火、防汛,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平调、划拨、转让、变卖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资产,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须到人防部门备案。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必须经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建,不能补建的必须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13、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落实防护措施。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14、制订和完善人防疏散计划,加强人防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15、人防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的落实。
五、为人民防空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16、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要把人防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把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在校中小学生的人防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落实规定课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要重视和开展现代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17、落实国家对人防建设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和“结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使用费,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利用地面伪装设施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施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广播、电视、电信、无线电管理、电力和有关军事部门,对人防用于组织指挥、空情接收、通信警报建设所需的电(线)路和频率,要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对人防部门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防空演练要提供便利。
1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财政发展水平以及人防建设的实际需求,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人防建设经费。要依法规范和落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负担的人防经费。省财政、价格、人防等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四项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适时进行规范和调整。人防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沉淀、统筹和挪用。
19、改革人防投资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人防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发行债券等各种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投资人防建设。经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改造、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享受与人防部门同等优惠政策。
20、要制定和完善与《人民防空法》、国家有关规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防执法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2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议军会、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防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军事机关对搞好人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与地方政府积极主动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22、人防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加强各级人防办事机构建设,其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必须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军、地党委共同任命。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选配工作办法。各级人防部门要为军队兼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23、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理论和科研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发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转化已有科研成果;努力完善人才培养和政策、理论研究体系;密切跟踪国内外民防发展动态,加强学习交流,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人防建设质量。
24、省和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监督、检查。各级人防部门,要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努力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