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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吉林市政务大厅,解放西路16号)电话:0432-64820044,查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市司法局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98号司法大厦12

  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上述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2-69982029,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也可拨打此电话。

  传真号码:0432-69982199

  邮政编码:132011

  电子邮箱地址:jilinsfj@sina.com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吉林市司法局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吉林市司法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