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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31
分  类: 科学技术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31 分  类: 科学技术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吉市政办发〔 2017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

 

吉林市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7)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1)等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和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投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中小企业是指经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且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小巨人”及育成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合法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中小企业以拥有的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科技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比例

  第六条  资助资金主要对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科技中小企业及其项目贷款予以资助:对科技中小企业以“科贷通”方式贷款的利息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担保费、保险费及专利评价费进行补贴资助。

第七条 科技中小企业以“科贷通”方式获得的贷款利息贴息金额比例不高于贷款利息总额的50%; 科技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利息,贴息金额比例不高于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以专利权为质押产生的专利评价费,每项资助0.5万元;产生的担保费,每个贷款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产生的保险费,每个贷款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质押专利发生处置时的评估费,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报“科贷通”贷款贴息资助项目,应符合 “科贷通”科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项目,应符合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的有关规定;申报其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贷款资助项目,应填报相应的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吉林市科技局、吉林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资助额度,并由吉林市财政局采取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将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助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同笔贷款从不同渠道已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不再予以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5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5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