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吉林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
为有效防控结核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吉政办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市通过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优化防治运行机制、落实综合防控措施,促进了全市结核病防治体系完善,有效遏制了结核病的流行,全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是,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结核病作为全市传染病发病前二位的病种,在未来五年内仍是传染病的防控重点。
(二)结核病患者中农村贫困人口比例较大,部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影响规范化治疗措施的落实与社会和谐。
(三)结核病病人治疗周期长,隔离治疗措施难落实,病人规范化治疗管理难度大。
(四)耐药结核病患者比例呈上升趋势,治疗难度与治疗费用增加。
(五)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传播与耐药隐患增加。
(六)县级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病人治疗管理欠规范。(七)结核病防治宣教形式单一,结核病患者缺乏自律意识,公众防范意识不强,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格局,结核病防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作有力、成效显著,肺结核发病率、死亡率逐年降低,全市肺结核发病率控制到50/10万以下。
(二)具体目标。
1.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2.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3.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4.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快速检测能力,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5.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防治知识宣教。
1.突出宣传教育重点。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国民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群团组织、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重点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被监管人员、学生、艾滋病感染者、老年人、糖尿病病人、免疫力低下人群等重点人群和学校、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人员密集或通风较差的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突出结核病疫情危害的严重性,普及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培育公众良好卫生习惯,强化结核病患者公德意识,提高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控知识技能,避免和减少结核病传播。
2.营造社会支持环境。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把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纳入卫生城市、卫生城镇评审,纳入医务人员、学校教职人员、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进学校、进村屯、进社区、进工地、进场所”活动,不断开拓结核病防治宣传阵地。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户外电子广告屏幕、建筑工地围挡、街道广告牌等宣传媒介,播放结核病防控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在继续发挥传统媒体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积极作用的同时,要利用“12320”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提高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参与度、针对性与有效性;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充分利用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学生组织、工会组织、商会、红十字会、同乡会等,广泛召募结核病防治志愿者,不断夯实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群众基础;鼓励社会文艺团体、结核病防治志愿者组织深入到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社区、劳动力市场、散工市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疫情搜索监测。
1.落实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登记报告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预防性健康体检服务中, 能够及时发现、报告、转诊疑似肺结核病患者,提高结核病登记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迟报、漏报,进一步提高肺结核报告和转诊工作质量。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出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项目和流动人口等人群健康体检项目,最大限度发现并早期治疗结核病患者,减少传播。疫情高发的县(市)区、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提高疫情监测分析水平。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结核病防控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质量与效率,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结核病防控机构监测报告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准确把握结核病疫情形势和流行因素变化趋势,科学评价现行结核病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及时查找并弥补防控漏洞,为科学防治结核病提供技术支持。
(三)抓好重点环节管控。
1.落实儿童预防接种制度。进一步完善儿童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网络,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建立出生接种单位初种与定点接种门诊补种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卡介苗接种率、及时率;全面加强卡介苗接种质量管理,对卡介苗接种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与考核,尽可能减少因技术原因导致的不良反应,提高卡介苗接种服务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2.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分析,建立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学校结核病防控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院外治疗管理等防控措施, 严防学校聚集性疫情。持续优化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并不断优化跨区域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信息衔接机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中结核病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连续的抗结核病治疗服务与管理。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为辖区监管场所提供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开展监管场所结核病疫情监测,督导监管场所落实入监(所)人员结核病筛查、防治知识教育、在监(所)肺结核患者规范化治疗管理、出监(所)未治愈肺结核患者转介等防治措施。建立出监(所)未治愈肺结核患者信息报告制度,监管场所按要求提前将出监(所)未治愈肺结核患者信息分报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居住地结核病防控机构,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5.积极防治耐多药结核。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实时掌握耐药结核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遗传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积极推广耐多药结核快速检测技术,在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中开展耐药筛查,对疑似耐多药患者开展耐药检测;建立耐多药结核定点收治制度,在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内设置耐多药结核病疗区,严格落实耐多药结核隔离治疗措施,严防严控二代传播。
(四)规范病人治疗管理。
1.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全面落实结核病诊疗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管;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2.加强院内感染控制。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严格落实院内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院外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肺结核患者全程无缝隙治疗管理,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将本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将贫困结核病患者分类救治工作纳入健康扶贫考核目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明确各部门防控工作职责,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机制。利用各级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并解决本规划执行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二)落实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辖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监管,牵头制定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防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疫情处置,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新技术研究的科技布局,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每年不少于人均0.2元,县级每年不少于人均0.3元,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将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加大对承担结核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各级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完善服务网络。
1.健全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责任分工,加强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建设、院内感染防控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基本诊疗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不出乡镇、基本诊治不出县、耐药肺结核病患者诊治不出市,降低结核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感染率。
2.明确防治机构分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控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结核病防治信息收集与分析,落实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和规范化治疗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
3.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要求,合理配备结核病防治人员,需增加编制的由各地在市、县两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落实结核病防治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推行结核病防治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调动防治人员积极性。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提高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待遇和基层人员补助标准,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稳定防治队伍。
(四)优化运行机制。
1.健全药品采购机制。实行抗结核药品分类采购制度,探索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2.完善服务供给机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乡村医生推介转诊、病人管理等补助。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增长,逐步扩展结核病患者管理人数和防治服务内容,并将肺结核病密切接触者筛查、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症状筛查等工作纳入其中。
3.完善贫困救助机制。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全部纳入健康扶贫对象,其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从医疗救助等方面给予补助,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制度的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4.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强化督导落实。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制发规划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十三五”期末评估,制发“十三五”期末规划评估报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召开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本规划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