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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47
分  类: 规划和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47 分  类: 规划和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

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

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

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7·13”和“7·20灾后灾毁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全力支持和服务灾后重建,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建要求,采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毁耕地面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做好灾区重建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基本原则

(一)确保安全原则。灾后重建原则上不安排原址重建,确实无法安排其它用地的,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在原址实施重建。   

(二)符合规划原则。易地重(新)建住房要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在当地恢复重建用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在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之前急需动工开发的项目,按照边规划、边用地原则先行安排用地,并尽快上报获得批准,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三)集中安置原则。对于不能在原址重建和异地重(新)建的住房,可以由当地政府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和农村居民点内统筹集中安置。

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市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沈德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肖占柱、市国土局局长刘立新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国土、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委、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主任由刘立新兼任。

实施步骤

(一)准确核实水毁耕地。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导,市城区由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由各县(市)国土局牵头,民政、农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通力合作,逐村社、逐地块共同开展水毁耕地核实认定工作,做到水退一块,核实一块。对水毁耕地按轻度水毁、重度水毁可复垦、重度水毁不可复垦准确分类调查结果由国土、民政、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认定,签字盖章,汇总材料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盖章后,于2017820日前报送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二)及时开展地类变更工作。全市重度水毁耕地地类变更工作要2017828日前完成,并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省和国家审核认定。

(三)积极组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申报实施,进行规划设计。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于20171020前编制出水毁耕地整治项目可研、设计,在10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待项目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全面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水毁情况。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要同时对已竣工未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水毁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于201785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统一上报省国土厅、省财政厅。

资金筹措

向省和国家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策措施

(一)对水毁耕地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因重度水毁实地已灭失成为未利用地的耕地,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变更,一次性核减原有耕地面积;对于重度水毁可复垦的耕地,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专项资金;对于轻度水毁的耕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农民自行复垦。在水毁耕地调查完成后,根据水毁耕地和水毁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如确实无法完成任务的,按规定报省予以核减,在吉林市内统一调整,保持动态平衡。

(二)免收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用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农民住房所涉及的不动产证工本费等由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三)加快灾后重建项目用地供应。对灾后重建所需的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灾后重建用地的有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供应。

(四)保证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对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指标,在已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于用地指标不足的,市城区由市国土局调剂安排,县(市)可预支安排,超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协调省国土厅调剂补充。

(五)科学规划灾后重建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灾区恢复重建对用地的需求,积极协调城建、规划部门尽快完成重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规划依据。

(六)迅速开展灾毁土地整治。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要将20172018两年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安排给受灾地区,重点开展灾毁耕地的恢复和整治。

(七)积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对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凡是原址具备复垦条件的,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将建新地块与复垦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八)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将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全部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