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
2018
〕
5
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菜篮子”县(市)区长
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吉林市“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市农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工商局、统计局、畜牧局、物价局等为成员的“菜篮子”联席会议,负责考核全地区九个县(市)区的“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产量、肉类产量和水产品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产地)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储备制度建设、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以“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具体按照《吉林市“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评分及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且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界定参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吉农质发〔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依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度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个考核期次年的上半年开展考核工作。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2019年3月依据2018年数据开展第一个考核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步骤:
(一)组织考评对象自评。
市农委组织各县(市)区对照《吉林市“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评分及任务分解表》对考核期内“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委。
(二)组织形成初评报告。
市农委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职责审核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提交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形成初评报告。
(三)组织开展现场考核。
由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地 “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自评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价,分别形成现场考核报告,于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审议。
(四)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现场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
(五)公布和结果反馈。
市农委商各成员单位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被考核县(市)区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乡(镇)长“菜篮子”产品供应保障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菜篮子” 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评分及任务分解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8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