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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09569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历教育收费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0〕7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09569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历教育收费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0〕7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15)精神,现对加强学历教育收费营业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学历教育收费免征营业税政策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列入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和其他未经批准的收费无法退还的,按违法所得收缴同级财政。
二、要加强学历教育收费审批的管理
1.所有学校学历教育免征营业税教育劳务收费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学校的各项收费要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凡是没有经过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营业税免税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要加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和收费核算的管理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扩招计划)审批文件、教育收费审批文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局。
2.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会计核算制度,对应税收费项目和免税收费项目要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各类学校的收费要按照规定进入各级财政统一账户,每年收费行为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收管理员核准后,由学校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应纳税款返还学校,由学校缴纳税款。民办学校自行申报缴税。
四、加强学历教育收费的税收管理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下同)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各类学校要按规定使用发票。凡是应税收费项目,都应当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凡是免税收费项目,都应当使用财政机关监制的票据,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3.各类学校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在收费行为结束次月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学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五、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鉴于学历教育收费具有一次性和季节性的特点,物价、财政、教育、地税等四个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财政局牵头,各个单位主管领导参加,每年在学历教育收费前召开一次协调会议,解决学历教育收费涉税方面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自2010911231,对201011日起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进行清理,收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解决缴税资金;收费没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包括差额上缴),由学校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