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09576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09576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管道燃气建设,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全省煤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7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煤气工程安装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日起,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再向天然气用户收取,一律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天然气用户转嫁费用。
二、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宅(含拆迁补偿住宅)每户2800元,下浮不限。
(二)原具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拆迁住宅,管道燃气恢复安装工程费每户860元。
(三)非住宅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用户)与天然气经销企业协商确定。
三、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范围包括:燃气外管网建设费;进户、内线材料安装费;燃气表及安装费;道路复原费;调压泵站费;设计费。
四、凡在201111日前,已经按200179《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天然气设施产权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告》缴纳1500元燃气安装费,且没有安装的用户,不再补缴差价,作为遗留问题由燃气办继续协调安装天然气供气工作。
五、此通知发布实施后,凡涉及管道燃气安装收费一律按此通知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