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6〕51号)的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建成区内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棚亭厦等均属违法建筑(含审批超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或者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治违、控违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街路及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治理、管控;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协作整治。
四、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提高日常管控效率,对新增违建及时制止、快速消除,实现“零增长”。
五、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