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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 >> 履职依据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7号),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是永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准入、收费标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政策。

 (五)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 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医疗保险科

组织起草我县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我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行为。贯彻执行省、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五条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设局长1名,设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正职)。

第六条 永吉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