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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 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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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2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公布)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3 | 对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未经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5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6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7 |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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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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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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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1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4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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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439号令)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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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439号令)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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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 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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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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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喷涂警示标志,经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停车不按规定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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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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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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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 |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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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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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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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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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电气化铁路设施的,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2005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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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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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魔兽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33 | 对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34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未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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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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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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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38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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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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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1/3。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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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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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按规定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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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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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2个月以上且不少于264课时的培训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45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5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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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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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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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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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条(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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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51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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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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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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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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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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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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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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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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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60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61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62 | 对参与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63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64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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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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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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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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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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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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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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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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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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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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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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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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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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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规配售枪支,违规制造枪支,违规销售枪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 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 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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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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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制造民用枪支,非法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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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按规定报告,未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情况,未按规定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81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82 | 对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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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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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虚构事实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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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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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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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88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89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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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昌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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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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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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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94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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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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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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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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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威胁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第四十二条 有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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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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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01 |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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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03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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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05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06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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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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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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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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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11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12 | 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十条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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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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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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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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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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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 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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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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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违反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得,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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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承修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1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2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3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4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提供条件、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赌博、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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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6 | 对为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7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28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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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15条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0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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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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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违规运输枪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3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4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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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6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37 |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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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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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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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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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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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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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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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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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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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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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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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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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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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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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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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3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4 | 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5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6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7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8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外国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59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外国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0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外国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1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2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 外国人、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3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的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出入境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4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6条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5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6条第2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6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6条第3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7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7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8 | 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7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69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7条第1款第2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0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19条第1、2款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1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18条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2 |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18条第2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3 |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18条第3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4 | 冒用他人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19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5 | 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19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6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户政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19条第1款第2项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7 | 拒不停建未 依法环评项目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8 | 拒不停止 无证排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2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79 | 逃避监管 违法排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0 |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4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1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2 | 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3 |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4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2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5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3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6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3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7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8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89 | 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5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0 | 生产、经营添加 药品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6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1 | 违法使用剧毒、 高毒农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3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2 | 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58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3 | 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7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4 | 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5 | 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6 | 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0条第3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7 | 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 注册、批签发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1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8 | 编造疫苗生产 、检验记录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2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199 | 更改疫苗 产品批号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2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0 | 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3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1 | 未经批准委托 生产疫苗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4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2 | 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5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3 | 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6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4 | 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5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6 | 骗取涉药品许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3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7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 进口药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8 | 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2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09 |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3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0 | 未经检验销售 应检验药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1 | 生产、 销售禁用药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2 | 编造药品生产、 检验记录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6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3 |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 进行重大变更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7项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4 | 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5 |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2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6 | 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3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7 | 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4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8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5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19 |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 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环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6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0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1.《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四条 2.《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1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六十一条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2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3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章第四十条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4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5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6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7 | 对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六十三条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8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29 |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0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禁毒中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 公民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1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 | 金融企业 | 5日 | 不收费 | 否 | ||||
232 | 对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3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4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5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6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7 | 对于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8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39 |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0 |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1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2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3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4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5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6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颁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7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8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49 |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0 |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1 |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2 |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3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1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4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5 |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6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3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7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8 | 对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59 |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0 | 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5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1 | 对未按规定实行客户实名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2 |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3 | 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4 | 对违反反恐约束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9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5 | 对违反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0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6 |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7 | 对阻碍反恐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2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8 | 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69 | 对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0 | 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1 | 对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2 | 对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3 | 对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6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4 | 对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6 | 对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7 | 对被取消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8 | 对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79 | 对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0 | 对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2款 | 公民和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1 | 对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2款 | 公民和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2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3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4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5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6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5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7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政保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 公民和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89 | 对破坏人民币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 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90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91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92 | 对信用卡、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93 | 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实施) 第六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否 | ||||
294 |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永吉县公安局 | 交巡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 | 公民、法人 | 90日 | 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