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科学技术局、县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县工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工业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推进工业企业产需对接和银企保对接,组织协调、指导工业品地方品牌战略的实施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落实工业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指导督促全县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开发区以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和公铁平交道口管理。
(八)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和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规划和政策,落实食品、电子信息、轻工、纺织、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等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新兴产业发展。
(九)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组织、协调、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及稳定工作。
(十一)研究分析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拟定全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十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推进全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全县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承担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协调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
(十四)拟定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服务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工作。
(十六)牵头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全县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十七)负责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推动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依法依规指导乡镇(区)开展相关金融监管工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十九)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织申报、管理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育成计划,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组织开展科技知识宣传、实用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十)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科技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促进科技咨询和评估、技术交易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推动科技金融发展,促进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二十一)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负责外国专家联系服务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工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秘、督察、档案、机要、保密、保卫、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局内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送达工作。
(二)经济运行科。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三)民营经济管理科。监测民营经济日常运行,研究分析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意见;组织协调上下游企业产品配套工作。负责全县民营企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管理创新。指导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推荐名牌产品的评选工作。推进大众创业,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培育和引导“个转企”、“小升规”。服务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四)资源和信息化科。落实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监测分析全县工业企业电力需求状况,协调解决工业用电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企业用电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电力需求管理。负责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企业改革指导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组织、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原工业系统来信来访等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负责多种运输方式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负责全县公铁平交道口管理。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六)科技管理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全县基础、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织申报、管理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育成计划;组织开展科技知识宣传、实用技术培训等活动;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全县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七)金融管理办公室。研究分析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拟定全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牵头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全县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
第五条 县工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正职)。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工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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