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关于印发<永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吉县审计局是永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永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中共永吉县委审计委员会,与县审计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 永吉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及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加强计算机审计技术应用,做好审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永吉县审计局共内设综合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农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5个科室,一个直属事业单位:永吉县审计中心。
(一)综合科。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全局文字综合、人事劳资、财务资产、数据统计、印信管理、信访接待、文件收发、安全保密、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资料征订和法制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内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对业务科室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理;指导监督审计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核查。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乡(镇)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税务、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下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
(三)经贸农业审计科。负责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土地、矿产资源等系统、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负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任期(离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
(四)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实施对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相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组织全县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永吉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职5名,副职1名。
第七条 永吉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永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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