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交通运输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关于印发<永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吉县交通运输局是永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永吉县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路、水陆运输及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维护公路、水陆运输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县公路、水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养护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公路、水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技术定额的执行;筹集、管理、监督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
(四)负责全县公路、水陆的运政、港航监督、路政和工程质量的行政管理;指导和监督交通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裁决工作。
(五)负责交通战备,对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和指导城乡客货运输。
(六)负责全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业管理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及监督。
(八)指导交通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负责系统内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工培训、职称评聘及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行风建设和纪栓监察工作。
(十)承担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承办县政府、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永吉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人事劳资、招商引资、经济运行、档案管理、应急管理、保密、编制、民族宗教、就业服务、爱国卫生、提案议案处理、保险福利、技术职称评定、公务员管理、行政后勤、职工奖惩与绩效考核、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政务、人大、政协、教育、文化、卫生、公路三乱治理、包扶方面的文字综合和信息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财政收支、审计、税收征管工作;负责金融协调、公积金、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司法、信访、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城市建设与管理、行政审批、许可等工作。
(四)公路管理科
负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行业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路战备、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民生工程的落实;负责县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和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全部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与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永吉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正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永吉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