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司法局
永吉县司法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社区戒毒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和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工、青、妇、纪检监察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永吉县司法局设置七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1、后勤总务、机关管理工作;
2、财务统计工作;
3、文书、档案、保密工作;
4、信访接待工作;
5、计财装备工作;
6、招商引资工作;
7、扶贫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
1、队伍思想、纪检监察工作;
2、人事、劳资、干部调配工作;
3、各项工作考核评比工作;
4、政法和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5、机关党组织建设工作;
6、信息收集、宣传报导工作;
7、政务公开、软环境建设工作;
8、民生工作;
9、统战工作;
10、团委妇联工作;
1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12、“三抓”法律服务企业工作;
13、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指导检查,负责本辖区律师机构年检注册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1、协助县领导安排部署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全县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村、各社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工作;
5、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系统内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基层工作指导科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基层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日常工作;
2、受理当事人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申请。
3、负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
4、接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种投诉和举报,对违规违纪进行处理。
(五)社区矫正科
1、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
2、受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过渡性安置阶段落实相关优优惠政策申请,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3、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社区戒毒工作。
(六)公证处
1、财产类公证:如:财产转让、财产继承、买卖、赠与、财产抵押、质押、借贷行为;
2、无异议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3、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和财产提存、保全;
4、涉及出国的相关手续和公证,如:探亲、结婚、定居、留学、及劳务等;
5、参与开奖、拍卖、招投标活动并进行公证;
6、需要公证的其它事项。
(七)法律援助中心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