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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

永吉经济开发区 

一、机构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各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区域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和管委会机关干部的调配管理。 

(六)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事业。 

(七)负责开发区内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九)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及行政单位进行依法监督。 

(十)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农村、农业、农民工作。 

(十二)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及工作。 

二、根据上述职责,永吉经济开发区设置7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招商局 

(三)财政审计局 

(四)经济发展局 

(五)土地规划建设局 

(六)农村工作局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