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
永吉经济开发区
一、机构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各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区域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和管委会机关干部的调配管理。
(六)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事业。
(七)负责开发区内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九)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及行政单位进行依法监督。
(十)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农村、农业、农民工作。
(十二)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及工作。
二、根据上述职责,永吉经济开发区设置7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招商局
(三)财政审计局
(四)经济发展局
(五)土地规划建设局
(六)农村工作局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