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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9722/2021-03250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210135219722/2021-03250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标      题: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吉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永吉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永吉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我县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吉民发〔2015〕39号)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
  第二条  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参考标准:
  (一)种植业。
  1.大地作物(小亩):玉米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800元;水稻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800元;大豆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00元。
  2.蔬菜种植(小亩):大棚蔬菜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600元。陆地蔬菜平均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其中:果菜类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450元。
  3.药材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2540元。
  4.食用菌种植:木耳每千袋纯收入不低于650元;蘑菇每千袋不低于660元。
  5.瓜果种植(小亩):香瓜、西瓜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000元,苹果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800元。
  6.马铃薯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
  7.林地种植:承包林地采集松塔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6950元;落叶松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33元;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24元。
  8.土地转包收入(小亩):旱田按每亩纯收入不低于600元;水田按每亩纯收入不低于600元。
  9.其他种植,按当时市场价评估。
  (二)养殖业。
  1.养育肥牛户,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000元。
  2.笨鸡养殖,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5元。
  3.养鸭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0元。
  4.养鹅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30元。5.养羊户,每只成本价按8.5元/斤计算。
  6.养猪户,每头成本价按10元/斤计算。
  7.养肉狗户,自5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90元。
  8.养蜂户,自10箱以上算起,每箱每年纯收入(不包括卖蜂收入)西蜂不低于850元、中蜂不低于690元。
  9.普通淡水养鱼(小亩)。池塘精养,投喂人工饲料:主养鲤、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560元;主养鲤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450元;主养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760元;池塘主养鲤鱼苗种,搭配养殖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033元;池塘主养草鱼苗种,搭配养殖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307元。池塘散养,不投喂:主养白花鲢成鱼,搭配鲤、草成鱼,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90元。
  10.其他特种养殖,按当时市场价评估。
  (三)个体劳务。
  1.看护收入。护理病人收入不低于2400元/月/人;护理老人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看护儿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家政服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3.收废品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
  4.下水疏通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5.钟点工收入不低于56元/天/人,14元/小时/人。
  6.更夫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 。
  7.足疗工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8.搓澡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9.按摩工收入不低于2300元/月/人。
  10.饭店服务员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
  11.中巴客运汽车驾驶员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
  12.货运汽车驾驶员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
  13.大客汽车驾驶员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4.饭店厨师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
  15.修鞋工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
  16.建筑工地木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7.建筑工地瓦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8.建筑工地架子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9.建筑工地钢筋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20.建筑工地刮大白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21.建筑工地小工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
  22.服装厂(店)缝纫工收入不低于 1800元/月/人。
  23.娱乐休闲场所服务员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
  24.美容、美发师收入不低于2900元/月/人。
  25.从事零售行业人员收入不低于1900元/月/人
  25.人力三轮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26.乡镇机动(电动)三轮车货运、客运人员收入不低于1900元/月/人。
  27. 城区机动(电动)三轮车货运、客运人员收入不低于2600元/月/人。
  28.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工作且不能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的人员收入,按不低于本县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个体经营。
  1.承包林地养林蛙,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310元。
  2.水库承包散养成鱼每年每亩(667平方米)纯收入不低于200元。
  3.村内开商店,面对50户以内居民,每月纯收入不低于586元;村内开商店,面对50户以上居民,每月纯收入不低于790元。
  4. 城区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每月纯收入不低于450元/月/人/10㎡门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测算)。
  5.乡镇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每月纯收入不低于350元/月/人/10㎡门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测算)。
  6.流动商贩纯收入不低于950元/月/人计算。
  7.租赁柜台纯收入不低于400元/月/摊位计算,区分不同经营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
  8.承包汽运出租公司出租车纯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辆;个人转包出租车纯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辆。 
  9.工程车辆纯收入不低于10000元/月/辆。
  10.运营大型客车纯收入不低于4500元/月/辆。
  11.运营小型客车纯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辆。
  第三条  本次发布的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为最低标准,如能认定的实际收入高于本评估参考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条  其他应当能认定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  本评估标准只适用于2021年。以后年度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参考标准将随着我县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本评估标准只适用于我县困难家庭经济收入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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